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2023最新)
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湖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湖北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工伤保险部分湖北省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湖北省人社局网址:http://www.hb.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14民初559号 原告:武汉铂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新安堡村毛羊头48号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铂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铂力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铂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被告黄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入职时间:2014年8月。 社保缴纳情况:被告出具了书面不同意购买社保申请书,原告为此未为被告缴纳社保。 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58.5元。武汉市2015年度社平工资标准为4708.1元/月。 四、年休假情况:未休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资。 五、发生工伤时间:2016年6月14日。 六.工伤认定情况:2016年10月8日经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2016年6月14日所受伤害为工伤。 七、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及结果:2016年11月30日;经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为致残程度八级。 八、住院起止时间及护理情况: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9日。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未派人护理及但已支付护理费。 九、受伤后工资发放情况:被告受伤后,原告已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限工资7920元(1320元/月×6个月)。 十、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1月11日。 十一、仲裁申请人:黄某某。 十二、仲裁请求:1、解除与劳动关系;2、支付护理费1365元(31138/年÷365天×16天);3、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560元[(3080元/月﹣1320元/月)×6个月];4.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328元(4708元/月×16个月);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080元(4708元/月×10个月);6.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880元(3080元/月×11个月);7.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832元(3080元/月÷21.75×5天×2年×200%);8、协助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十三、仲裁结果:1、解除黄某某与铂力公司之间劳动关系。2、铂力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黄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43.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0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3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372.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365元,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06.21元,共计166195.21元。3、驳回黄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四、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166195.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上述事项中,双方当事人对第二项、第四项有争议,其他无争议。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保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原告以被告出具书面不同意购买社保申请书为由,不为被告办理社保缴纳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未为被告办理社保缴纳手续的法律责任。(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43.50元(11个月×3058.5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080元(未超出10个月×4708.1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328元(未超出16个月×4708.1元/月)。(三)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原、被告双方未就停工留薪期期限达成一致,根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中“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566的规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应为5个月,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5292.50元(3058.5元/月×5个月),原告已支付7920元,应从上述金额中扣减,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7372.50元。(四)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的问题。仲裁裁决虽然裁决了护理费用,但双方一致认可护理费用已支付,故原告可不予支付被告护理费。(五)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原告诉称被告已休年休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近一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06.21元(3058.5元/月÷21.75天×5天×200%)。原告未对仲裁裁决的其他事项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其他事项的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武汉铂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武汉铂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黄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43.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0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3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372.50元,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06.21元,共计164830.21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铂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铂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朱某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某某 |